Taohuazu_桃花族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    查看: 43|回复: 0
  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    收起左侧

    [网络资源] “集体研究”就能“公函求情”?

    [复制链接]
    跳转到指定楼层
    楼主
    发表于 2016-1-31 09:11:2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    公函求情已涉嫌违规乃至违纪,当地有关方面不妨介入调查。至于个中有无什么利益勾连,也要完整廓清。


    据报道,江西进贤县文港镇有民众向媒体反映,2014年11月21日,文港镇毛笔个体户徐财秀等人因故意毁坏其公司财物,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。文港镇政府向县法院发出带有镇政府公章的公函,请求对徐从轻处罚。对此,文港镇时任党委书记称:发公函原因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,经过集体研究决定。

    为犯罪嫌疑人“公函求情”,以往时有曝光,而相关嫌疑人通常或关系盘根错节,或是当地纳税大户。可徐财秀似乎就一普通个体户,竟能劳镇政府大驾,“集体研究”为其求情,个中情由耐人寻味。

    镇政府与县法院之间固然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,即便如此,涉事镇政府以政府名义请求法院对当事人轻判,已涉嫌干扰司法。2015年3月,中办、国办印发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,其第五条指出,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,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、亲属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,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。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,当地法院有义务将该镇政府公函求情的有关违法细则向社会公布。

    就眼下




  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    本版积分规则

    

    小黑屋|手机版|Archiver|Taohuazu.Com

    少量广告招租联系taohuazu@gmail.com

    桃花族 X3.2网站地图

    © 2014 TaoHuaZu.pw

  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