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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车管所副所长“卖”京A牌获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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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5-2-20 16:16:2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    北京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宋海燕,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,收受了他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30余万元,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。宋海燕不服提出上诉。昨天,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,该院已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    为他人办京A牌受贿
      宋海燕42岁,河北保定人,研究生文化。2007年到2012年1月,她先后担任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政秘科长、副所长等职务。掌握着公务接待、转办公务、重启号牌等工作,拥有办理相关车辆号牌的权力。
      据车辆管理专业人士介绍,现行民用车辆号牌为92式,本市最早一批的92式号牌为京A,由于车辆数量增长迅猛,京A车牌也随之成了“香饽饽”,很多车主希望可以挂上京A车牌,觉得会有面子。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,宋海燕利用自己的权力,收钱收礼,为车主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。
      2007年到2012年11月,在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的过程中,宋海燕先后收受现金13万元,燕莎商场购物卡40张(共价值20万元),找到他人报销了2.3万元费用,收受钱物总价为35万余元。
      最初被抓并非因受贿
      2012年11月5日,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宋海燕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。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31张燕莎商城购物卡。11月7日,在接受公安机关继续询问后,宋海燕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。随即侦查机关又针对宋海燕受贿案立案侦查。2013年5月6日,因涉嫌犯受贿罪,宋海燕被刑事拘留。在审理期间,宋海燕家属退缴20余万元。
      一审后提上诉求轻判
      朝阳法院认为,宋海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35万余元,已构成受贿罪。鉴于宋海燕认罪态度较好、具有积极退赃表现等情节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10年。
      一审宣判后,宋海燕提出上诉。她和她的辩护人认为,其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后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,应认定为自首;一审判决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,导致对其量刑过重,希望二审予以改判。
     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,宋海燕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。但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大量购物卡后,对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,宋海燕这才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,其供述缺乏主动性,不能认定为自首。市三中院终审裁定,驳回宋海燕上诉,维[CWPBD-110]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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