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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网络资源] 女子丢失20万元现金 捡包老伯索要2万答谢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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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楼主
    发表于 2016-7-19 13:34:5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  提着20万现金去银行,居然在半路丢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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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戴着红色安全帽、身穿蓝色工作服的男子,捡走了装有20万现金的布袋
     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王世超
      骑着电动车,提着20万现金去银行,大部分人应该都会时刻小心、处处提防。但下沙李小姐的母亲就没这么仔细,她直接把装钱的包放在电动车中间的踏板上。
      结果,人到了银行,钱却不见了。更让人着急的是,这笔钱还是李女士弟弟等着治病用的救命钱。万幸的是,经过民警和李小姐的多方努力,钱最终找了回来,但过程就比较曲折了。
      提着20万去银行汇款 人到了,钱却不见了
      李女士在闽发石材市场开了一家店,7月15日早上8点多,她母亲提着20万现金,骑着电动车从市场东区3号门出发,去乔下线农业银行汇款。
      李女士说,她老家的弟弟生病了,这笔钱是拿来给他看病用的。
      “钱是装在一个蓝色布袋里的,上面还有个拎着的拉环,被我用绳子扎上了。”想想只有十多分钟的路程,李女士的母亲就随手就把包放在电动车的踏板上。
      “我想两只脚在两边挡着,应该很安全。”没想到,等李女士的母亲在银行门口停好车,发现包不见了。
      钱丢了!李女士的母亲当场就急哭了,车也不管了,拼命往回跑,沿途还大声呼喊询问,谁捡走了包。“这个是救命钱,让捡到的人还给我。”她一路哭着回家,包还是没找到。
      知道这件事后,李女士立刻报了警,希望通过路面监控,看看是谁捡走了包。
      带着红色安全帽、骑着三轮车 收废品的大伯捡走了包
      接到李女士的报警,已经是上午9点多。
      由于,无法确定钱是在路上丢的,还是在银行丢的。民警决定兵分两路,一边让李女士的老公去查看银行的监控,一边调取沿途的路面监控。
      根据监控画面显示,民警发现包是在军沙路上丢的。“李女士母亲骑车经过后,路上确实有个蓝色的布袋,期间有不少车辆经过,一直没人捡。”
      直到上午8点50分左右,一名骑着三轮车的男子经过这里,下车查看后把包捡走了。“他穿着蓝色的工作服,戴着个红色的安全帽,把包打开看了下,然后就捡起来放到了车上。”
      而这一幕碰巧被附近商铺的老板看见了。“那个老伯是个收费品的,半个月过来一次,但不知道他叫什么,也没有联系方式。”
      不知道是谁?那他捡完包又去了哪?
      民警接着追踪该男子的行踪,发现该男子经过金沙小学西面的桥头,往乔司方向去了。“那边的监控不归我们管,就帮她联系了乔司派出所,让她立刻前去继续查看监控。”
      中间人出现称找到了捡包的老伯 不过要支付报酬才肯归还
      与此同时,李女士也发动朋友在网上发帖,希望大家能帮她寻找捡包的老伯。
      7月17日,一名男子主动联系了李女士。他说,自己认识监控中捡包的老伯,可以帮忙找要回丢失的包,但作为答谢,需要李女士这边意思意思。“他说联系上了捡钱的人,但要我们给点钱,才肯把包还回来。”
      当天下午,双方约好见面,经过沟通协商,李女士给中间人5000元,作为提供线索的辛苦费,同时支付捡到包的老伯2万多元作为答谢。
      钱最终是要了回来,但却少了近3万元。对此,李女士不愿多说,“这笔钱等着急用,现在大部分都找回来了,其他的就不想再说了。这件事后,会更加注意,不能这么粗心马虎了。”
      延伸阅读
      有偿归还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
      千百年来,“拾金不昧”一直作为中华民族弘扬的美德,但随着社会的发展,越来越多的变成了“有偿归还”。
      那么,这种“有偿归还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      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肖环律师表示,大部分人都对“有偿归还”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。
      拾到他人东西,既没有财产正当来源,也没有合理持有他人财产的理由,拒不归还失主都应当认为是侵犯他人财产权。在事实和行为人明确的情况下,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保护自己的财产权。
      而物质报酬和必要费用两者的法律性质有根本差异。
      “如果失主丢了一条宠物狗,捡到者在留置期间必须自己买饲料喂狗,那么,喂狗所产生的费用就应该由失主来承担,这是一种‘必要费用’,但并不包括对拾得人的物质报酬。”肖环说,物质报酬和必要费用两者的法律性质有根本差异。在本次事件中,如果捡到包的老伯在归还失物的过程中产生了费用,理应由失主承担。“但主动向对方索取的物质报酬,则不在法律强制要求范围内,如果双方都是自愿的情况下,可以进行一定的物质酬谢。”





    沙发
    发表于 2016-7-20 21:25:38 | 只看该作者
    谢谢分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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